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江南与被告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江南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欲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陈**与陈**、陈**、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刘**、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柯桂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何**与李主敬、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