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卢**与被执行人周**、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平**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请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人人民币8599.68元。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剩余债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平执行字第5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