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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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