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安诉被告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安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以欲与被告黄**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许**与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漳州市芗城区有朋来旅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执行案例
郭**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