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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安诉被告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安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以欲与被告黄**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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