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王**因与被申请人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许**、王**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许**、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许**、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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