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国土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收到起诉人刘**以丰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刘**诉称:2014年10月8日,丰县电**理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手续和政府批文的情况下,侵占起诉人的耕地,起诉人向丰县国土资源局反映要求查处违法侵占耕地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但丰县国土资源局一直不作处理,致使耕地一直被违法侵占。起诉人要求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保护耕地、查处违法侵占耕地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退还非法侵占的耕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涉及土地资源,而江苏**民法院在2013年11月19日即下文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模式,丰县行政区域内资源环境类案件由沛**院集中管辖,本法院对涉及土地、矿产等资源环境类行政诉讼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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