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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先跃诉丰县人民政府退休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8日收到起诉人史先跃以丰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史先跃诉称:丰县和集镇政府于1980年的与起诉人史先跃订立了征地带工协议,当时丰县和集镇政府安排丰县和集镇供销社安排工作,但是工作一直没有安排。起诉人要求丰县人民政府补偿其损失并且为其办理应当享有的退休待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土地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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