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不予受理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起诉人李**以丰县常店镇马楼派出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李**诉称:2015年4月9日8时许,在孙**和赵**的带领下,丰县**派出所和丰**管执法局的近一百人来到丰县常店镇杨口村,违法侵占耕地强行拆除起诉人李**的温室大棚,起诉人为保护温室大棚被丰县**派出所民警拳打脚踢,致使李**脸部受伤,腰部疼痛,随后被带回马**出所拘禁数小时。起诉人要求丰县**派出所补偿其精神损失并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必须有适格的被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在此案中,丰县**派出所作为丰县公安局的派出机关,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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