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上海认为,被告王**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分别颁发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建房许可审批手续涉及其承包地,被告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15日原告张上海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上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上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