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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丰县**管理处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丰县医疗保险管理处不予核定工伤医疗费,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13日原告刘*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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