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庞*凤诉被告新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通知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赵**与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付**与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中国银行**州监管分局、中国银**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与徐州市**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丰县**管理处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田**、田冠学与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胡**与被告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