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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以“已协调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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