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以“已协调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李**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付**与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常馨与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州**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庞*凤诉被告新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通知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中国银行**州监管分局、中国银**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与徐州市**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田**、田冠学与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胡**与被告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