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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徐州市**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诉被告徐州市**管理中心、第三人宿迁市**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答辩称“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不是答辩人的职责,原告如想按照实发工资享受待遇,必须由徐州市征缴中心补充征缴后,答辩人才能按照其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重新核定待遇”。经**,原告温**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法定职责归徐州市**管理中心”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徐州市**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应先向徐州市**管理中心征缴部门主张权利后,再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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