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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幼勤诉被告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因本院指定的原告付幼勤的法定代理人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幼勤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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