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胡**与被告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以已与第三人新沂**有限公司庭外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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