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以已与第三人新沂**有限公司庭外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赵**与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付**与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庞*凤诉被告新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通知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中国银行**州监管分局、中国银**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与徐州市**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丰县**管理处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