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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云诉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严*云,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杨**、鲁*,第三人徐州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5年3月3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告知原告其投诉高温费一事,因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已决定撤销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30日,原告关于夏季高温补贴一事投诉于被告监察支队,被告派人去单位核实、调查,竟然把投诉人名单泄漏给单位领导,造成单位领导辞掉了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答复,被告下发了一份告知书。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办事、不履行应尽义务、推脱法律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撤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重新告知处理决定;2、追究行政行为带来原告的伤害,依法处理好原告的实际问题;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经调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被投诉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书面告知所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监察范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对该投诉案件已处理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因夏季高温费一事与第三人发生争议,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告提出投诉要求被告予以处理。被告受理后向第三人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第三人招用原告工作属实,但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故此,被告决定撤销立案并告知原告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原告表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投诉信、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书、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调查审核表、处理报批表、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根据原告的投诉,在处理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过程中,向第三人核实原告的工作情况,属正常工作程序。原告认为被告向第三人泄漏投诉人姓名系侵权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原告投诉事项不属于被告劳动监察范围,被告撤销立案并告知原告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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