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选诉被告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马**与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丰县**管理处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国土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鲁小*、王**等与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徐州市**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宗玉皊与丰县经**委员会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州跃进摩托车制造技术研发中心与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