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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德选诉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选诉被告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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