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宗玉皊与丰县经**委员会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宗**认为,被告不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事实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6月26日原告王**、宗**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宗玉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宗玉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