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宗**认为,被告不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事实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6月26日原告王**、宗**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宗玉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宗玉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