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上海不予受理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收到起诉人张上海以丰县王沟镇人民政府为被告、以王**等十三人为第三人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张上海诉称:丰县王**人民政府先后为邵**、王**、王**、王*、周**、孙*、姜**、韩**、王**、张**、齐**、惠正船、王**分别颁发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建房许可审批手续涉及其承包地,2015年4月15日又主动撤销建房许可,起诉人认为丰县王**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其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赔偿必须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行政行为。丰县王**人民政府为邵**、王**、王**、王*、周**、孙*、姜**、韩**、王**、张**、齐**、惠正船、王**分别颁发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等人的建设行政许可手续均没有加盖王**人民政府印章,大部分加盖王*建设管理服务所印章,建设管理服务所不是行政机关,主动宣布撤销原颁发给第三人的建设许可手续,无法证明丰县王**人民政府对第三人建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张上海以丰县王**人民政府违法行政要求赔偿承包地被第三人建房的损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上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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