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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价局与睢宁**中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睢**价局于2015年4月16日依据《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睢宁**级中学违反《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八)项、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苏**(2009)187号)及睢**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县民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睢价费(2012)89号、睢财综(2012)4号、睢*(2012)112号)文件规定,于2014年秋季学期,以2000元/生-9000元/生不等的标准,跨学期一次性收取高一年级新生六个学期学费向的行为,作出(2014)睢价检案26号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被处罚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罚款通过睢**商银行解缴入库。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21日送达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法正确,程序合法,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睢**价局申请执行的(2014)睢价检案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费及执行中所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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