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香诉被告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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