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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伟**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邳人社察理字(2013)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因被执行人在工资支付方面存在以下问题:无故拖欠徐某某职工2013年4-7月份工资、刘某某2012年9月份和2013年4-7月份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遂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邳人社察处告字(2013)第024号《行政处理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申辩意见。申请执行人即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邳人社察理字(2013)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013年11月19日前支付徐某某职工2013年4-7月份工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刘某某职工2012年9月份和2013年4-7月份工资壹万贰仟伍*元*及一倍赔偿金*某某人民币壹万贰仟元*、刘某某人民币壹万贰仟伍*元*,以上合计人民币肆万玖仟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在处理决定生效后、强制执行申请前依法向被执行人作出催告,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徐州伟**限公司作出的邳人社察理字(2013)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邳人社察理字(2013)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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