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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划局与江苏**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

审理经过

申请人睢宁县规划局于2015年4月15日依据苏财综(2009)9号文件规定,对被申请人江苏**限公司于2013年11月开发建设的森博家居广场项目105444平方米,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908300元,至今未予缴纳的行为,作出睢规缴字(2015)第(01)号限期缴纳建设规费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前,到睢宁县规划局审批窗口(账号320324010121100000122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908300元。该决定书于2015年4月15日送达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后,仍又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内容。

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就申请人申请事项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被申请人经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睢**划局申请执行的睢规缴字(2015)第(1)号限期缴纳建设规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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