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良诉被告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浒墅关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良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徐**与苏州高**管理中心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州市虎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何**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州市虎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陆**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溧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溧阳**有限公司与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昆山**限公司、周**与昆山**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昆山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和保与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