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认为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将其遗嘱补贴转换为征地保养待遇的行为违法,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以u0026ldquo;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