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阜宁县沟墩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向**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滨海**渔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射阳县**育委员会与蒋**、梁**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射阳县**育委员会与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郑*与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严**与射阳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阜宁县**育委员会与顾**、沈**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