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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盐城**限公司工伤行政不予受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不予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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