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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徐登进、陈**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周**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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