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收到起诉人冷小红邮寄的以东台市公安局为被告的起诉状,经向起诉人释明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冷小红诉称:2015年7月14日,起诉人被夏**等人殴伤,经东台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构成轻伤。起诉人于2015年8月18日书面要求东台市公安局立案查处,但其至今未能履行立案侦办义务。现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冷小红要求东台市公安局立案查处侵害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经向起诉人释明,其仍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