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盐城**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现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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