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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收到起诉人王**邮寄的以江苏东台市**拆迁办公室、江苏东**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起诉状”。经向起诉人进行释明补正后,起诉人王**重新邮寄以江苏东**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王**诉称:起诉人于2015年3月13日邮寄函件给被告,被告未能在《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时效内给予回复,后起诉人多次拨打东**纪委电话,经东**纪委和经济开发区纪委及经济开发区党群办协调,被告才于2015年5月11日寄送了拆迁方案。现诉讼:一、判定被告违反《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判被告承担起诉人因此次诉讼产生的打印费、车费和住宿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人王**虽经本院进行释明补正,但其提交诉状的诉讼请求仍不明确、具体,亦未提交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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