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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育委员会与徐**、张**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盐城市盐**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盐都计生委)于2015年4月8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被申请人徐**、张*作出都计征决字(2015)8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徐**、张*不符合政策多生育一个孩子,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人民币143000元。两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两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两被申请人收到该催告书后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人盐都计生委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都计生委作出的都计征决字(2015)8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法释(2000)8号)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都计征决字(2015)8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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