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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张**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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