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收到起诉人张**、于**、丁**、王**、王**、蒋**以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张**、于**、丁**、王**、王**、蒋**诉称:我们都是江**集团退休职工,该企业后宣告破产,我们并不知情。我们退休至今工资一直没有增长,被告明知苏人社发(2011)282号文件,但未按国家政策宣传执行此文件,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现要求被告解决我们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张**、于**、丁**、王**、王**、蒋**要求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解决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于**、丁**、王**、王**、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