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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收到起诉人陈**以龙冈**服务中心、龙冈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陈**诉称:我和父母共同生活期间以共同劳动收入在龙冈镇盐兴西路18号共建房屋。1997年,盐兴西路街道门面房屋拆迁,但被告未对我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予以公布告知,在无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确认我不属该房的共有房产权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我多年来一直要求被告处理未果,现请求确认被告拆迁时对被拆房屋作出的产权审查核定,确认该房产权归属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对我的产权作出正确确认,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我应享有的七分之三的产权份额,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陈**要求确认龙冈**服务中心、龙冈镇人民政府拆迁时对其被拆房屋的房产权归属所作出的产权审查核定行为违法,并对其产权作出确认,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其应享有的七分之三的产权份额,及赔偿损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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