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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与盐城**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费**诉与被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盐都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费**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盐都人社局委托代理人李**和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最**法院立案庭于2005年12月12日在对湖北**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上述复函意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费**上诉称:1、上诉人费**虽然对都人社信答字(2015)5号答复意见不服,但是诉讼请求不是要求撤销答复意见,而是要求被上诉人盐都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其按照14年零10个月工龄为工作年限发放退休待遇,补发退休与退职待遇差额。2、盐都人社局答复意见不是依照**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作出,而是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上诉人费**的社会保险待遇实体权利作出的行政行为。上诉人费**对被上诉人盐都人社局没有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盐都人社局答辩称:1、上诉人费**是因不服信访答复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2、上诉人费**自2010年5月起工龄为14年2个月,增资是工龄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上诉人已经按15年工龄进行增资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意见,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二审开庭审理中,上诉人费**明确陈**是通过盐都区信访局提出要求被上诉人盐都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被上诉人盐都人社局亦陈**是根据盐都区信访局的信访事实转送告知单而作出案涉都人社信答字(2015)5号答复意见。故一审法院认定费**不服都人社信答字(2015)5号答复意见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信访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上诉人费**起诉被上诉人盐都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有上诉人费**已经向被上诉人盐都人社局提出申请的事实根据。上诉人费**一直在向盐都区信访局提出其诉求,从未向被上诉人盐都人社局提出申请,故其起诉要求盐都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上诉人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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