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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江苏射**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因诉被上诉人江苏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规划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行初字第000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陆**于2014年6月26日曾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开发区管委员会发放给杨*的射区证D字NO.002386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审法院已作出(2014)射行初字第00048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陆**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现在盐城**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但应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以保障有限的司法资源。本案中,原告陆**以同一事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发放给杨*的射区证D字NO.002386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属重复起诉,应当驳回起诉。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陆**上诉称,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上诉人上一次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发放给杨*的射区证D字NO.002386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没有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上诉人本次起诉是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开发区管委会发放给杨*的射区证D字NO.002386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是确认之诉,没有时效过期一说,法院应根据行诉法规定,如该证违法应转纪检、检察部门审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开发区管委会未作书面答辩。

当事人在一审审理期间所提交的证据、依据,一审法院已随卷移送本院。

本院受理陆**不服(2014)射行初字第00048号行政裁定上诉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盐行终字第00253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于2014年6月26日曾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开发区管委会发放给杨*的射区证D字NO.002386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经一、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了陆**起诉。现上诉人陆**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开发区管委会发放给杨*的射区证D字NO.002386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虽然变换了诉讼请求,但是基于同一事由,是请求对同一诉讼标的进行司法审查,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陆**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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