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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东台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诉被上诉人东台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环行初字第00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以东台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东**院管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给原告金**。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金**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由盐城**民法院管辖。县级以上不包含县级,所以东**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不是理解错误,而是故意为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盐**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在一审审理期间所提交的证据、依据,一审法院已随卷移送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金**起诉东台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该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由盐城**民法院一审,上诉人起诉至一审法院,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金**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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