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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育委员会与张*、陈**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申请执行人张*、陈**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阜宁县**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张*、陈**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对阜宁县**育委员会作出的阜人口计征决(2015)21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阜宁县**育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执行人张*、陈**均未有到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村委会证明一份、违反计划生育立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经济收入测算表、征收决定审批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及回执,以证实两被申请执行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张*、陈**于1999年3月生育一胎男孩,又于2010年7月19日政策外多生育一胎女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执行人依据**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阜人口计征决字(2015)21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征收金额适当。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阜宁县**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阜人口计征决字(2015)21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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