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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靖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靖人社察理字(2015)第9-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易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拖欠许*、孙**等10名职工的工资计25134元,被执行人逾期未予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靖人社察理字(2015)第9-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许*、孙**等10名职工工资计25134元,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12567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靖江**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靖人社察理字(2015)第9-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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