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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育委员会与夏**、卞绿香行政征收纠纷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兴**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3日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兴计征决字大垛(2014)1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违法生育一女孩,决定对被申请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60208元,合计征收120416元整。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根据**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兴计征决字大垛(2014)1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征收数额并无不当,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兴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兴计征决字大垛(2014)1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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