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江苏省**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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