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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博来铁业工艺制品厂与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地税分局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地税城责改[2015]21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5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地税分局对被执行人仙居县博来铁业工艺制品厂作出仙地税城责改[2015]21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其截止2015年1月28日,共欠缴社会保险费12948.9元,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限仙居县博来铁业工艺制品厂于2015年2月11日前缴纳,并从社会保险费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申请执行人地税分局于2015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执行人接到该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地税分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限期履行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地税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仙居县博来铁业工艺制品厂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作出的仙地税城责改[2015]21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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