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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临海**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积诉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临海**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由台州**民法院以(2015)浙台行辖字第9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追加临海**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积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日积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又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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