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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计生征字(2014)第2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对被执行人沈**作出仙计生征字(2014)第2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沈**、柯**夫妇未办理结婚登记,未登记于1993年12月21日生育一男孩,又于2002年4月28日生育一男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沈**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元。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限期履行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沈**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仙计生征字(2014)第2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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