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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温岭市**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不服被告温岭市**管理中心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毛**,被告温岭市**管理中心的诉讼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罗勤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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