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与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诉被告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的应诉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1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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