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诉被告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的应诉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1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