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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梅法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22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3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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