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22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3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