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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与仙居县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要求被告仙居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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