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要求被告仙居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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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